心理團體督導干預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不詳 點擊數:4219 更新時間:2016/1/7 16:05:27 熱
心理團體督導干預
個別督導是專業化訓練的基礎,但督導師也提供大量以團體形式開展的督導。如,在我們的印象中,實際上大學的訓練項目在臨床課程中或多或少地都采用了團體督導。事實上,咨詢與相關教育項目鑒定委員會(CACREP)標準(Council,2001)就包括了對團體督導的要求。正如許多研究所指出的那樣,在實習階段及其他訓練項目中,團體督導也是一項核心內容。里瓦和科尼什(Riva & Comish,1995)報道,心理學博士課程的實習訓練點中有65%使用了團體督導。另外兩項研究報告指出,盡管督導師使用頻率最高的是個別督導,但團體督導僅次之。這兩項研究中有一項(Goodyear & Nelson,1997)調查的是在大學咨詢中心的督導師;另一項研究(Wetchler et al.,1989)中的督導師是家庭治療督導師。在有關督導取向和背景的調查中也得到相似的結果,說明團體督導在實際工作中確實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本章的目的就是提供團體督導的大致框架。為了做好這一點,我們希望大家消除一個錯誤的看法,即個別督導在本質上比其他督導更優越(McCarthy,DeBell,Kanuha,& McLeod,1988)。事實上,在少數幾個對團體督導和個別督導進行對比的研究當中(Averitt,1989;Lanning,1971;Ray & Altekruse,2000),幾乎沒有發現一種模式的訓練結果強于另一種,盡管雷和阿爾特克魯斯(Ray & Altekruse,2000)發現,被督導者更愿意選擇個別督導而非團體督導。
在本章中,我們將從有限的實驗文獻中提取出一些已有的內容,并且增添補充一些概念性的以及實踐性的文字資料。本章的指導思想可以借用卡特賴特和贊德(Cartwright & Zander,1968)關于團體的如下三種基本假設予以描述:
1.團體能夠調動對于個體將產生最重要影響的強勁動力。
2.團體同時可能產生好的和壞的結果。
3.對團體動力學的正確理解……使得團體所要求實現的結果有可能明顯地提高。
團體督導:定義和概念
霍洛韋和約翰斯頓(Holloway & Johnson,1985)把團體督導定義為一個過程:“督導師監督被督導者在同伴群體中的專業發展”。我們在框圖10.1中列舉了我們所提出的更加擴展的團體督導定義。這個定義與卡特賴特和贊德關于團體的定義是相互一致的。他們認為:“團體是與其他人在某種程度上有一定的相互依賴關系的個體的集合”。這似乎給我們一個提示,那就是我們的定義似乎排除了已獲得從業執照的同伴之間互相咨詢的會議討論。不過,盡管本章后面的部分我們將采用“同伴團體督導”這一術語,但這種實踐活動在技術上更傾向于咨詢輔導而不是督導,因此與我們所提出的團體督導定義也并不矛盾。
我們在定義中并沒有提到團體的規模。僅有的一項針對督導團體規模對訓練效果的不同影響的研究,也沒有得出確切的結論(Ray & Alerkruse,2000)。但是,關于團體的規模,許多學者提出了自己的觀點。阿倫森(Aronson,1990)提出:如果一個人想充分地注意每一個人,比較合適的團體規模應該是5、6人,尤其是當每個成員都有相當多的案例需要督導時。蔡克林和芒森(Chaiklin & Munson,1983)建議應有6~12名團體成員,而施賴伯和弗蘭克(Schreiber & Frank,1983)建議至少要7人。所有的學者都認為團體人數越少,就越有破裂的風險,這是因為如果被督導者缺席或者退出,督導就要中斷。
其實在實際工作中,理想的團體規模經常是很難達到的。里瓦和科尼什(Riva & Cornish,1995)在對心理學實習點的調查中發現,典型的團體督導包含3~5名被督導者,這個數字通常是由實習點的實習生數量所決定的。另一方面,在大學的訓練項目中,實習生的團體規模一般可以達到10人,這是CACREP(2001)所能允許的團體督導的最多人數。實際上的人數通常是由提供實習課程的大學對選修該課程的報名人數限額決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