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督導師《新職業標準》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不詳 點擊數:4155 更新時間:2016/1/7 22:01:27 熱
1.職業概況
1.1、職業名稱: 心理督導師 。
1.2、職業定義:從事心理相關職業人員的工作能力與心理素質提升的專業人員。
1.3、職業等級:本職業設三個等級,分別為:初級心理督導師、中級心理督導師、高級心理督導師。
1.4、職業環境:室內 、常溫。
1.5、職業能力特征:健康的心理狀態、敏銳的觀察能力、清晰的思維能力、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精細的語言分析能力、倫理與法律把握能力、通達的人文與社科的理念等。
1.6、基本文化程度:大學本科畢業(或同等學力)。
1.7、培訓要求
1.7.1、培訓期限:
1、理論采取全日制職業培訓。
理論培訓期限:初級不少于120標準學時;
中級不少于100標準學時;
高級不少于80標準學時。
2、心理督導的見習與實習培訓時間:
初級不少于:1年(或800小時【提供單位證明,并有1名督導師的推薦信】并提供10個督導案例的報告【其中提供5個錄像:對于“金魚缸”咨詢過程的點評】);
中級不少于:8個月(或600小時【提供單位證明,并有1名督導師的推薦信】并提供8個督導案例的報告【其中提供3個錄像:對于“金魚缸”咨詢過程的點評】);
高級不少于:6個月(或400小時【提供單位證明,并有1名督導師的推薦信】并提供6個督導案例的報告【其中提供2個錄像:對于“金魚缸”咨詢過程的點評】)。
3、個人體驗與成長的培訓時間:
初級不少于:40個小時;
中級不少于:20個小時;
高級不少于:20個小時。
以上見習與培訓需要有1-2名督導師的證明。
1.7.2、培訓教師:
培訓心理督導師的教師應具有心理學、教育學、精神醫學等專業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取得心理督導師二級職業資格證書;
培訓二級心理督導師的教師應具有心理學、教育學、精神醫學等專業副高3年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經師資培訓或取得一級心理督導師職業資格證書;
培訓一級心理督導師的教師應具有心理學、教育學、精神醫學等專業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經師資培訓或取得一級心理督導師職業資格證書滿3年。
1.7.3、培訓場地設備:
理論培訓場地應具有可容納20名以上學員的標準教室,并配備投影儀、電腦及播放設備。
見習與實習培訓場所應具有心理干預的接待室、單向玻璃或錄像設備及有經驗的心理督導師。
1.8、鑒定要求
1.8.1、適用對象:從事或準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
1.8.2、申報條件
——初級(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 在專業心理干預機構連續從事心理督導工作3年(提供10個督導案例)以上;
(2) 具有心理學、醫學、教育學碩士(或同等學歷)證書及以上學歷者;
(3) 具有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經心理督導師初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及見習、實習達到標準并取得結業證書者;
——中級(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具有初級心理督導師資格證書3年以上;
(2)在專業心理干預機構連續從事心理督導工作5年(提供20個督導案例)以上;
(3)具有心理學、醫學、教育學博士(或同等學歷)證書及以上學歷者;
——高級(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具有中級心理督導師資格證書3年以上;
(2)在專業心理干預機構連續從事心理督導工作7年(提供30個督導案例)以上;
(3)具有心理學、醫學、教育學專業的副高以上職稱者。
1.8.3、鑒定方式:
1、分為理論知識考試、技能操作考核與綜合評審。理論知識考試采用閉卷筆試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現場實際操作方式。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2年。
2、綜合評審:(1)檢查:理論培訓出勤情況;
(2)見習與實習任務的完成情況;
(3)個人體驗的完成情況。
1.8.4、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
(1)理論知識考試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為1:20,每個標準教室不少于2名考評人員;
(2)技能操作考核考評員與考生配比為1:5,且不少于3名考評員。
(3)建立綜合評審委員會, 每個委員會由1名主任委員、2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組成。
1.8.5、鑒定時間:
理論知識考試為 120 分鐘,技能操作考核為 80分鐘,綜合評審20分鐘。
1.8.6、鑒定場所設備:
理論知識考試在標準教室進行。
